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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22)10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设施、交通管理新需求,增加了“电动汽车充电站”“电动自行车车道标志”“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标志”等18项新的交通标志。


《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10月1日起施行。此次调整后,非营运小客车、摩托车在10年内,只需要在第6年、第10年到检验机构上线检验,其间每两年申领一次检验合格标志。超过10年的非营运小客车和摩托车,每年上线检验1次。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10月1日起实施。鉴于水果、食品、饮料等调味电子烟和无烟碱电子烟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标准明确规定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并明确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即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国家药监局组织对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进行升级完善。10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在发现或者获知化妆品不良反应后,应当通过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告。



农业农村部公布修订后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针对三种类型的动物诊疗机构,即动物诊所、动物医院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分类设置了许可条件。动物诊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名称。


根据公安部制定印发的2022年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重点措施,2022年8月1日起,在长三角、闽赣、川渝黔三个片区的9省市全面推开区域内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10月1日起,在全国其他省市逐步启动试点工作。


《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30600-2022)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全国划分为东北区、黄淮海区、长江中下游区、东南区、西南区、西北区和青藏区七个区域,因地制宜制定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农田地力标准指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通知,自10月1日起,在天津、山西、黑龙江、江西、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西藏等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试运行,在河北、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西、湖南、广东、重庆等8个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


京津冀三地医保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扩大京津冀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互认范围。自2022年10月1日起,将京津冀区域内三级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纳入互认范围。


《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10月1日起施行。条例通过支持人工智能核心产业发展,强化人工智能企业集聚,推动人工智能产业整体创新突破。


《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10月1日起实施。到2022年底,河南省要基本实现每个街道有1处养老服务中心,每个社区有1处养老服务场所,每个县至少有1所特困供养机构。


10月1日起,云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云南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与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月计发标准为:一类地区1710元/月,二类地区1575元/月,三类地区144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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